由于跨国文书连锁认证复杂手续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不便,尤其在欧洲国家间招致抱怨。基于此,在1956 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向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外国公文书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第八届和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期间,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公约》起草工作,《公约》草案并于1961 年10 月5 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公约》第11 条规定,《公约》在南斯拉夫、英国和法国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60 天于1965 年1 月24 日生效。《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即希望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正文部分共15 条,分别就公文书的适用范围、认证定义、附加证明书做法、《公约》与其他相关条约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废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关于公文书的适用范围
《公约》从三个角度做了规定:第一,公文书地域。《公约》第1 条第1 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第二,公文书类别。《公约》第1 条第2款规定,以下四种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是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出具的文书;二是行政文书;三是公证文书;四是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第三,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公文书。《公约》第1条第3 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以及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